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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税收体制的改革
2006-04-12 09:54:10

  1979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税收工作进入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时期,要求更好地发挥其组织收入的职能和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19795月召开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把工商税制的改革作为重点议题,并提出从1979年起分两个阶段进行税制改革的试点。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柳州市列为第一阶段的“利改税”(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试点城市。

  柳州市是一个新兴工业城市。1979年,全市有53万人口,职工19万多人,国营和大集体企业220多个。工业门类也比较齐全,1979年工业生产总值127248万元,财政收入26316万元。这些情况表明,选择柳州市作为全国税制改革的试点,有着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自身优势。

  被列为税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后,中共柳州市委非常重视该项工作,要求财政、税务、银行、试点企业积极配合财政部专家小组的调查工作,并使之及时拟定出试点方案。同时,为加强对税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19806月,市直机关党委又及时批准成立了中共柳州市税务局总支委员会。同年8月,财政部批复同意柳州市拟定的税制改革试点方案,先对柳州市的市属国营企业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工作。198010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税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从19801月份起,在柳州市属国营工业。交通运输盈利企业试行企业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资金分红办法。从198010月份起,在柳州市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行部分工业产品按增值额征收工商税的规定。”

  (1)为了调节企业之间因客观条件形成的级差收入,缩小利润差距,对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交企业征收收入调节税。其税率根据国营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率及交通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率确定,凡利润率在15%(含15%)以内的不征税,超过15%的,每超过1%征收0.6%的收入调节税。

  (2)根据“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国营工交企业征收所得税,即纳税单位每一经营年度或实行经营期间的利润总额,减除收入调节税后的余额为课税所得额,依5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3)为加强企业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责任,贯彻资金有偿占用原则,对国营工交企业试行资金分红办法,分红总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分红总额=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分红率

 

                 课税所得税

    分红率=                       ×100%

         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期末净值和流动资金期末余额

 

  企业分红率超过60%的,均以60%计算分红总额。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投资者,均可参加分红。

  (4)为适应工业改组,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行业的产品试行按增值税计算交纳工商税的办法。增值额以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扣除销售成本中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以及动力消耗额后的余额计算。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适用税率为10%,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的适用税率为6%

  试行新的征税办法后,柳州市的部分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工交商事业费以及挖、革、改资金,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自主安排。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金和活动资金不再需支付占用费。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留用、上缴,仍按原规定执行。从19801月起,柳州市的73户市属国营工商盈利企业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试点。

  198195,根据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456个国营企业的试点情况,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改革的重点就是把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上交税金,要分别情况,有步骤地分两步进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柳州市又在原试点的基础上,从19831月起;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试点工作,期间实行“利税并存”。即在国营大、中型盈利企业中,年度所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利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小型国营企业则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通过第一步利改税的试点,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基本纳入固定轨道,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润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财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1984年底,国家在总结第一步“利改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步利改税的“利税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同年12月,中共柳州市委又批准成立了中共柳州市税务局临时委员会,加强了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为向第二步“利改税”的过渡打下了坚实的领导基础。柳州市在全市国营企业中全面推行了这一改革措施,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把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种税。

  ①产品税:对生产应纳产品税产品的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按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

  ②增值税:将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由现行按产品的销售金额征税改按增值额征税。

  ③营业税: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饮食服务、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障、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分别确定,对商业批发恢复征税,按商品进销差的收入税征收。

  ④盐税:对生产、经营或进口盐的企业,在销售或进口盐时,按规定计算纳税。

  (2)开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4)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超过规定的留利水平的,应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经济交往业务的日益扩大,为维护国家权益,柳州市又先后按国家规定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以及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筑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在这十几年的改革过程中,柳州市税务局党组织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落实政策,深化改革,连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

  税制改革,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柳州市试行的税制改革,是解放以来最大的一次改革,也是1980年开始在全国试行以税代利的试点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企业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上缴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资金分红(简称“两税一分红”)。实践证明,柳州市试行的税改方案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对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有促进作用的。首先,试行税改后,国家财政收入的入库及时、稳妥、可靠了。19809月正式公布税改方案前,全市工交企业欠缴的利润达1610.3万元。税改后,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既以法律形式确定,也用经济手段保证。拒不缴纳所得税的,将受到法律惩处;拖欠的将加收滞纳金,促使企业按期纳税。1981年年终结算时,实现了年税年清。其次,试行税改后,实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税改后,企业的盈利增长幅度较大,上缴国家的“两税一分红”也相应的增加,形成了水涨船高的局面。以1980年为例,税改企业的利润总额7907万元、企业留利2478万元、企业留成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878.8万元,分别比1979年增长6.12%51.28%16.08%。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虽然没有增加,但由于拨给企业的挖革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流动资金比上年少,实际上国家还是多收了514万元。再次,试行税改后,企业的经济活动获得了内在的动力。税改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效益,给予企业较多的财权,使企业有责、有权也有利,而且责、权、利的结合有法律上的保障,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就高涨起来了。(吴献君、黎规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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